(2015)绍嵊执民字第5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与新昌县海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朱如龙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新昌县海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朱如龙,吕海鹰,新昌县金马轴承有限公司,梁雯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556-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住所地:嵊州市。负责人:杨柏铭,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敏雷,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昌县海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法定代表人:朱如龙。被执行人:朱如龙。被执行人:吕海鹰。被执行人:新昌县金马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法定代表人:张岳海。被执行人:梁雯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嵊执民字第556-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梁雯婷名下位于新昌县南明街道阳光花园J-21号的房产以清偿债务。2015年10月9日上午10时6分许,买受人梁雯婷(身份证号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1610000元最高价竟得,并已向本院全额付清上述拍卖房产成交款。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从拍卖款中为其留有相应的份额,上述抵押权消灭。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梁雯婷名下位于新昌县南明街道阳光花园J-21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新房权证2011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新国用(2010)第5076号)的所有查封措施;二、撤销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对被执行人梁雯婷名下位于新昌县南明街道阳光花园J-21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他项权证号:新房他证2013字第3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何红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章伟波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556-3号新昌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新昌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新昌县海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朱如龙、吕海鹰、新昌县金马轴承有限公司、梁雯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绍嵊执民字第556-3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梁雯婷名下位于新昌县南明街道阳光花园J-21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新房权证2011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新国用(2010)第5076号)的所有查封措施;二、撤销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对被执行人梁雯婷名下位于新昌县南明街道阳光花园J-21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他项权证号:新房他证2013字第38**号)。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