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振平与被告许铭裕、黄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平,许铭裕,黄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998号原告陈振平,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许铭裕,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黄海华,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平与被告许铭裕、黄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平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振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元,由原告陈振平负担。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灵芝(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