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李执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崇伟与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崇伟,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1190号申请执行人王崇伟,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法定代表人盛金喜,职务董事长。申请人王崇伟与被执行人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审结。该案(2014)李商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16526元,执行费17391由被执行人负担,余款1499135元已发还申请人王崇伟。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商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