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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终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跃民与被上诉人景海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跃民,景海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1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跃民,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席红艳,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系陈跃民之妻。委托代理人:胡鹏高,山西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海成,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曲晓洁,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跃民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曲沃县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跃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席红艳、胡鹏高,被上诉人景海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曲晓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曲沃县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曲沃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 周 峰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祁定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 刘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