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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李雪芬、珠海百世通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李雪芬,珠海百世通商贸有限公司,胡学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85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珠海市海滨南路49号光大银行大楼。代表人:刘岩,行长。被告:李雪芬,女,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珠海百世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九洲大道西3107号。法定代表人:胡海峰。被告:胡学良,男,汉族,1974年3月25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雪芬名下珠海市香洲区景山路177号1栋2601房(房产证号:01××23),保全金额以人民币850万元为限,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雪芬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景山路177号1栋2601房(权证号码:01××23),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保全限额为人民币8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永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饶丽红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