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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民初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2776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曹立山、吴丽娟,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蒋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