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舟林与洛阳利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卓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舟林,洛阳利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卓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刘舟林。被执行人洛阳利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岳滩镇堤头村。被执行人洛阳卓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春东路与珠江路交叉口西南角。刘舟林与洛阳利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卓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洛阳利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卓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67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利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卓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12日起以31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景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