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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田田与李宝国、高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张田田,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宝国,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勇,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100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田田恢复申请执行李宝国、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宝国、高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宝国、高勇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790元及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勇的银行账户,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屈 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