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刑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罪犯马进财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进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刑执字第198号罪犯马进财,男,出生于1963年8月7日,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文盲,农民。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2010年1月1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兰法刑二初字第0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进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进财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审理,于2010年11月22日以(2010)甘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被告人马进财的定罪处刑。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4月19日本院将该犯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甘肃省兰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兰州监狱提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认真,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踏实肯干,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四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进财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4月19日本院将该犯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马进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马进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马进财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35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佳利代理审判员 周山晖代理审判员 楚鸿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冕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