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文芳申请执行黄小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芳,黄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刘文芳,女,生于1951年11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黄小平,男,生于1973年5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刘文芳申请执行黄小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刘文芳的债权受偿额为7600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受偿数额为76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小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军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李宇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