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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文某某、李某、胡某2、刘某某、胡某1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光跃,李某,胡某2,刘某某,胡某1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364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光跃,湖南省桃江县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6日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2,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湖南省桃江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1,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牛田镇古杉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5)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光跃、李某、胡某2、刘某某、胡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年10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由本院审判员王小玲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徐金辉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益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光跃、李某、胡某2、刘某某、胡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下旬至2015年4月11日,被告人文光跃、李某、胡某2合伙先后在桃江县牛田镇杨某康、周某娥、陶某才和被告人胡某1家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由被告人刘某某、胡某1负责在赌场打和、抽水,共计抽水至少有人民币43800元。案发后,被告人文光跃、李某、胡某2、刘某某、胡某1于2015年4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在审理中,被告人文光跃、李某、胡某2、刘某某、胡某1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被告人文光跃、李某、胡某2、刘某某、胡某1的户籍信息,桃江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桃江县人民法院(2013)桃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彭某才、陶某丰、刘某林、李甲、刘某玉、刘某然、刘某荣、胡某佳、刘某毛、陶某师、芦某云、刘某高、刘某良、刘某呼、刘某强、杨某康、刘某红、周某娥、刘甲的证言;被告人文光跃、李某、胡某2、刘某某、胡某1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光跃、李某、胡某2、刘某某、胡某1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文光跃、李某、胡某2、刘某某、胡某1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文光跃、李某、胡某2、刘某某、胡某1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文光跃、李某、胡某2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胡某1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文光跃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有犯罪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光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三、被告人胡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四、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五、被告人胡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文光跃的刑期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被告人胡某2的刑期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被告人胡某1的刑期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小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辉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