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0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十堰市宝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汤晓威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宝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汤晓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0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宝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江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士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汤晓威。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宝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晓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汤晓威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宝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99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1065元。但被执行人汤晓威至今未按该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晓威的银行存款106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