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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布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布尔津县津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与李长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尔津县津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李长锋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布民初字第585号原告:布尔津县津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布尔津县神湖东路。法定代表人:代卫江,布尔津县津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继,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布尔津县津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长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布尔津县津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布尔津县津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李长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布尔津县津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布尔津县津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英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皖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