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18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徐金慧、周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徐金慧,周俊,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8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程嘉华。被执行人:徐金慧。被执行人:周俊。被执行人: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潘晓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25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金慧、周俊、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金慧、周俊名下浙B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