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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4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XX诉赵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赵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420号原告XX,男,1968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寒,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磊,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达街东段(赤峰四中临街楼二楼)。负责人张宏伟,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文丽,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赵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XX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6元,原告缓交,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纪怀桔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洪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