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47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被告昌定芳、冯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冯渊,昌定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711-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391-1。负责人王幼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锐洁,女,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周畅,女,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冯渊,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昌定芳,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被告冯渊、昌定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任中杰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