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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依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林口县,住黑龙江省林口县。1997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1999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05年4月12日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6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4日被临时寄押,同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于黑龙江省依兰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德福,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依兰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依检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曲姝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德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约朋友李某某到依兰县达连河镇陈某某、姜某某夫妇经营的煤场合伙卖煤,谈妥价格后购买288.92吨六级沫煤,价值人民币161795元。李某某让同去的朋友尹某某付给姜某某35000元煤款后,王某某欺骗姜某某、李某某、尹某某等人,谎称让姜某某一同前往其居住的新星旅店找其妻子,然后去银行支付剩余煤款。在旅店门口,王某某让姜某某把先付的35000元煤款交给他,然后他通过银行给姜某某汇全额煤款,姜某某便将35000元交给王守全。随后,王某某携款从旅店后门逃走,赃款被其挥霍。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6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林口县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收款凭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人李某某、尹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陈某某、姜某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以此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公诉机关的���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安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