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同民初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苏某甲与苏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苏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3731号原告苏某甲,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苏某乙,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苏某甲与被告苏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苏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乙的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甲撤回对被告苏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苏某甲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 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甲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