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苏某甲与苏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苏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3731号原告苏某甲,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苏某乙,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苏某甲与被告苏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苏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乙的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甲撤回对被告苏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苏某甲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 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甲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