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江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江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倪某,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倪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小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某诉称,原告于2010年年底与被告相识,双方于2011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太好,被告对家庭不闻不问,被告自2015年离家至今不愿与原告共同生活。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要求解除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实,我们之间感情很好,平时没有什么矛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份相识,双方于2011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夫妻感情有所疏远,以致产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书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凡事多为家庭着想,共同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倪某要求与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小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王 禹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