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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3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龙龙为诉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3117号原告李龙龙,男,1988年7月10日生,汉族。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紫云路祥云小区27号。法定代表人海伟英。原告李龙龙为与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因双方私下和解,原告李龙龙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龙龙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龙撤回对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龙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燕 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