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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尚格梅与赵兴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格梅,赵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尚格梅,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兴平,男,汉族。尚格梅与赵兴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吴堡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赵兴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申请人尚格梅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赵兴平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故申请人尚格梅向��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尚格梅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5)吴堡执字第00132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刚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