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小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牛雪梅与被告河南盛荣特种钢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小字第118号原告牛雪梅,女,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军,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盛荣特种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王济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牛雪梅与被告河南盛荣特种钢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一审终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同年9月30日,依法由审判员王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雪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其经本村小玲介绍到被告处从事炊事员工作,月工资1600元。2014年3月至11月的工资被告未支付。2014年11月其辞职。2015年2月,被告将2014年8月之后的工资支付,但之前的工资7558元仍未支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资7558元。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济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仲裁受理条件;2、贾占营、张小玲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其2014年3月至7月份的工资未支付;3、证人张某某出庭作证,其陈述:原告在被告公司伙房上班,基本工资1200元/月,每月26天满勤奖励100元,节假日三倍工资,正常每个月工资约1500元。被告欠原告2014年3月至7月的工资未发,工资表交到了公司办公室。被告未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与证据3能够互相印证,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起诉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2月,原告经小玲介绍到被告公司伙房干活,月基本工资1200元,有全勤奖及节假日工资。2014年11月,原告辞职,被告支付了8月至11月的工资。2014年3月至7月的工资7558元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公司伙房干活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支付工资。关于应支付的数额,被告未到庭说明情况,也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7558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盛荣特种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牛雪梅75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小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