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林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景一展诉被告田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488号原告景一展,男。被告田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景一展诉被告田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一展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一展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一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一展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