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和春与范绪学、徐双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和春,范绪学,徐双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003号原告江和春,男,住武夷山市。原告委托代理人邱芝杰,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绪学,男,住武夷山市。被告徐双珍,女,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和春与被告范绪学、徐双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和春于2015年10月30日以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和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92元,减半收取2046元由原告江和春负担。审判员 曾晋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