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2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朱秀英与王官树、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英,王官树,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979号原告朱秀英,女,1964年4月9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杨锡勇,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官树,男,196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樊正伟,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英诉被告王官树、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秀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向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秀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雨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