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3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聂新建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037号罪犯聂新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02)东中法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聂新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五年八月四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和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年七月三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聂新建自2011年获得减刑以后,表现不稳定,曾出现违规违纪行为。2011年5月和2011年11月因私藏手机受到了两次严管并扣考核分共120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2年7月起,该犯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缝制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82.7分,其中获奖励分29.2分。如2013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2014年获改造进步奖励分5分,2013年一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9次共获奖励分17.2分。该犯本次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聂新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聂新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聂新建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九年八月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审 判 员 袁 美 丽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