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36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江富模具机械厂、宁波甬祺铝轮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江富模具机械厂,宁波甬祺铝轮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3648-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江富模具机械厂(普通合伙)(组织机构代码为79302442-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工业园区精达路1号。代表人傅国伟,厂长。被执行人宁波甬祺铝轮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218849-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丰成村。法定代表人鲁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外初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江富模具机械厂(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宁波甬祺铝轮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甬祺铝轮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执行款2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有的一批动产已被本院另案拍卖,因涉及工资及优先受偿权,故暂未分配;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批机器设备,但在短期内难以处理完毕。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364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