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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057号原告李某,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范家镇。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系陕西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某,系陕西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范家镇。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范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一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卫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