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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商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与王欣、陈鸣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王欣,陈鸣凤,镇江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商初字第82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住所地。负责人王萍,该支行行长。被告王欣。被告陈鸣凤。被告镇江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玉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与被告王欣、陈鸣凤、镇江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欣、陈鸣凤、镇江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培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靖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