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7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冬菊与江海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736-3号申请执行人陈冬菊。被执行人江海军。被执行人赵汝芳。被执行人江鹏。被执行人翁青芬。被执行人莘县金牛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大王寨镇西田庄村。法定代表人江学龙,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海军、赵汝芳、江鹏、翁青芬、莘县金牛牧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鹏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