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执字第8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蓝伟健与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伟健,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804-1号申请执行人:蓝伟健,女,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都杨镇。被执行人: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办事处。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负责人冼金棠,河口街道办事处主任。申请执行人蓝伟健与被执行人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办事处在广东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开设的账户(账号:80020000002******)有存款。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办事处在广东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口信用社所开设的账户(账号:80020000002******)的存款人民币69293.36元划拨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用于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