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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7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某维修公司与被告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维修公司,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862号原告某维修公司。被告某公司。原告某维修公司与被告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公司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维修公司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原告某维修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纪雄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