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陕西广安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广安物资有限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59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广安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广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广安物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153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09421元。执行中,本院扣划回案件款1309421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广安物资有限公司发还,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153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峥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