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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孙小芹与吴明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芹,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554号申请执行人孙小芹。被执行人吴明。本院在执行孙小芹与被执行人吴明债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安民初字第062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吴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明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亦无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孙小芹也不能提供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安执字第015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