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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鹏与刘平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刘鹏。被告刘平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诉被告刘平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鹏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满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真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