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温州辉柯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林圣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辉柯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林圣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308-1号原告:温州辉柯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苍南县龙港镇世纪大道8888号。法定代表人:汤志柯。委托代理人:李海湖,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圣许。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辉柯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圣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辉柯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8元,减半收取1874元,由原告温州辉柯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新新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黄晓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爱琴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