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学明与焦成建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明,男,汉族,住乌苏市。被执行人:焦成建,男,汉族,住乌苏市。申请执行人李学明申请执行焦成建支付令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学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乌民督字第26号支付令,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受理立案后,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焦成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应负担债务16600元,诉讼费72元,执行费150元,投递费0元,合计168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案外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学明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李学明撤销执行申请。二、终结(2015)乌民督字第26号民支付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合沙提审判员 侯 永 江审判员 努尔古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散巴义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