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阳光热力万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刘xx、刘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万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刘起义,刘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756号原告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万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中华路348号。法定代表人唐国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褚波。被告刘起义,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刘君,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万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起义、刘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万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万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0元,减半收取282.5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万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舒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