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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常宏与苏艳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常宏,苏艳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724号原告李常宏,男,1992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宁安市。被告苏艳阳,男,1994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常宏与被告苏艳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缴纳本案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超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