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常宏与苏艳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常宏,苏艳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724号原告李常宏,男,1992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宁安市。被告苏艳阳,男,1994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常宏与被告苏艳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缴纳本案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超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