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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3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309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岑巩县。被告赖某某,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务农,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官正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詹雅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