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初字第3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309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岑巩县。被告赖某某,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务农,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官正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詹雅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