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莎申请执行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谢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莎,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谢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李莎,女,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存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后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诉讼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谢存军名下的车辆。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谢存军名下的帕萨特轿车、长安轿车两辆。二、被执行人谢存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谢存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续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郭洪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安东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