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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崔洪岩与苗雪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洪岩,吉林省香玥古商贸有限公司,苗雪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497号原告:崔洪岩,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吉林省香玥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苗雪松,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洪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昊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