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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执字第194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重庆静亚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兴兆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静亚威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兴兆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执字第1940、1941号申请人重庆静亚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37号6层1-2,组织机构代码55900328-8。法定代表人陈静,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兴兆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育才路5号3-1,组织机构代码59518383-7。法定代表人张建,总经理。关于重庆静亚威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兴兆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法民初字第05345、05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兴兆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有储蓄业务的金融单位的存款或扣留、取其收入280万元。若不足,则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郭雪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 军-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