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伟煜与安徽南北快运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702号原告:刘伟煜,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徐从超,蚌埠市淮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安徽南北快运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永刚,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文俊,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煜诉被告安徽南北快运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煜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伟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刘伟煜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富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