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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平乡县四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董江涛、王青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乡县四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江涛,王青,董新勇,张书云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平乡县四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平乡县建设大街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姚西阔,该公司经理。被告董江涛。被告王青。被告董新勇。被告张书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乡县四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江涛、被告王青、被告董新勇、被告张书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乡县四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乡县四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江涛、被告王青、被告董新勇、被告张书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国华人民陪审员  李林谦人民陪审员  王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月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