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商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金福特液压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与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兴商初字第00257号原告苏州市金福特液压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迎湖村新浪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俞永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方慧农。被告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黄浦江路出口加工区B区。法定代表人陆海宇。原告苏州市金福特液压升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丽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金福特液压升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苏州市金福特液压升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丽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敏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