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晃民一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晃民一初字第390号原告吴某某,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清莲,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新晃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姚某某,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龙律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