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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俊杰与刘鑫、刘美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杰,刘鑫,刘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121-2号申请执行人李俊杰。被执行人刘鑫。被执行人刘美荣。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鹿执字第12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因该存款可以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鑫、刘美荣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玉玺审判员  王俊友审判员  万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翟胜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