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俊杰与刘鑫、刘美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杰,刘鑫,刘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121-2号申请执行人李俊杰。被执行人刘鑫。被执行人刘美荣。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鹿执字第12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因该存款可以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鑫、刘美荣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玉玺审判员 王俊友审判员 万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翟胜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