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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0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书昌与河北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昌,河北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2253号原告王书昌。被告河北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裕华区南焦新村。法定代表人:刘江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丽敏,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王书昌与被告河北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封春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5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认可。同意按照原告起诉的数额支付原告的工资但因公司资金困难现在无力支付。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起原告为被告公司工作,截至2013年2月20日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工资5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款不还,以上有原告提供的被告2013年2月20日给原告打的欠条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5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如数归还原告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河北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原告王书昌工资款5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加倍支付延期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00元(缓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封春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晓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