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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游健明信用卡诈骗罪2015刑初2677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健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67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健明,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住本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2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健明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一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健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4月22日,被告人游健明向广发银行申领卡号为62×××82的信用卡用于个人使用,并于2009年10月21日挂失上述信用卡而补办卡号为62×××40的信用卡继续用于个人使用。至2015年6月19日,游健明在使用上述信用卡过程中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二次催收后仍不归还。经统计,上述信用卡透支金额为人民币88746.04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被害单位代表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游健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游健明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游健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22日,被告人游健明向广发银行申领卡号为62×××82的信用卡用于个人使用,并于2009年10月21日挂失上述信用卡而补办卡号为62×××40的信用卡继续用于个人使用。至2015年6月19日,游健明在使用上述信用卡过程中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经统计,上述信用卡透支金额为人民币88746.04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资产管理处出具的报案申请、信用卡消费清单、催收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被害单位代表李某的陈述,被告人游健明的身份材料,被告人游健明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游健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健明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游健明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游健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游健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游健明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8746.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云山人民陪审员  黄文聪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